索 引 号 | sm00122-0100-2021-00013 | 文号 | 明城罚决〔2021〕1号 |
发布机构 |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0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关于对张乃华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决定。 |
索 引 号 | sm00122-0100-2021-00013 | ||
文号 | 明城罚决〔2021〕1号 | ||
发布机构 |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2-02 |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关于对张乃华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决定。 |
被处罚人: 张乃华
地 址: 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彭洋村63号
经查:2021年1月12日至1月13 日当事人张乃华在对三明卫校及周边地块拆迁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过程中,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拆迁范围内的树木43棵。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赔偿人民币36230元(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叁拾圆整),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8115元(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壹拾伍圆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1 年 2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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